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 |
各有关单位、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以下简称《新十六条规定》),现予以转发。根据文件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实行新十六条规定,《新十六条规定》自发布之日(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社科规划办通字〔2013〕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04号)及原国家社科基金有关管理规章与《新十六条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新十六条规定》为准。 请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新十六条规定》,同时将新规定转发给相关教师。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充分激发社科界创新活力,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明确以下规定。 一、简化项目申请管理要求 1.精简项目申请要求。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科研团队,申请时不再需要列出参与者。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不再需要专家书面推荐。取消后期资助项目申报成果须由三名正高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规定。 2.放宽项目申请人资格。正式受聘于内地(大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再要求在职;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3.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重点考察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标志性成果的同行评价和社会效益。重大项目申请人学术简历中所列承担的各类项目情况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5项,与申请课题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数目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10项,子课题负责人相关代表性成果上限为5项。其他各类项目的前期相关成果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5项。 二、精简项目过程管理要求 4.简化变更批复程序。分类实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第一类,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等事项,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第二类,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变更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均由责任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全国社科工作办,也不是“永久”的标签,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让项目回归学术研究本质,避免与物质待遇挂钩,为广大研究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氛围。 15.强化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其研究成果管理,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报销规定,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切实解决调查研究、问卷调查、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报销问题。要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保护、调动和发挥专家学者积极性,加大科研成果宣传推介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专家学者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16.做好国家社科基金在研项目政策衔接。对于本规定发布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原国家社科基金有关管理规章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 财 政 部 2019年4月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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